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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新报:三部门联合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媒体报道-新闻动态-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新报:三部门联合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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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王树天) 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收费管理处了解到,近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区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按照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060元/污染当量(折0.9563元/公斤)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征收标准仍按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该标准调整后,污染企业所承担的上述排污费将翻倍。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在对上述排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我区还制定了工业烟粉尘排放征收标准,工业烟粉尘按照0.60元/污染当量(折2.4元/公斤)征收。

我区还制定了排污费差别征收政策。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列入目录的限制类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收费标准加0.2倍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来源:北方新报 更新日期: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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