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营业所、营业厅: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落实水费缓缴、减免政策,并向用水户做好宣传告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延长缓交期限
对我市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个体工商户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延缓缴纳水费至2022年12月31日,延费期间不停供,不收取滞纳金。
二、办理步骤
(一)个体工商户向营销分公司提交《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缓缴纳水费及违约金减免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二)由营销分公司结算中心及辖区营业所对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核准;
(三)审批通过后为小微用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四)所涉小微企业用水户此期间生成的违约金由营销分公司统一减免。
三、相关要求
(一)要求各营业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该政策,让个体工商户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水费减免政策惠及个体工商户。
(二)疫情期间各营业所要主动核实提供资料准确性,严格把关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减免标准。继续按照查表周期进行水费查录,针对申请延缓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正常查录水费,确保应查尽查,应收尽收。其违约金由分公司统一进行减免。如房屋为租赁的,各营业所需确定其租赁期在减缓期限外。如租赁期在减缓期内的,办理人需持有房东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附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缓缴纳水费及违约金减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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