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市政府2014年第43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本次水价格调整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评估事项予以公示。
一、实施方案名称
呼和浩特市市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调整方案
二、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清源路甲2号
联系人:孙庆峰 电话:18647158385
三、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内蒙古蒙正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敕勒川大街绿地蓝海大厦A座1108
联系人:陈恩浩 电话:18504715015
邮编:010010
E-mail: 18504715015@163.com
四、阶梯水价调整方案介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的相关精神,我市将结合实际进行阶梯用水价格调整,并将全面推行和完善市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调整方案中我市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量将以家庭居民用户为单位,分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将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则会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从而拉大差价,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实施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不包括自来水企业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考虑到我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将会对低收入家庭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
五、征询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您对本次方案的实施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六、公示说明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申请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申请单位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3、公众对该方案有任何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告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编制单位提出。
公示发布单位: 内蒙古蒙正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发布时间: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